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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油品案已於4月27日宣判定讞,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被判處2年徒刑。長期臨庭觀察味全案的司法媒體《法操司想傳媒》5月11日舉辦「行政怠惰、司法處理?食安應有更好解答」論壇,與談人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分析判決之後表示「我認為本案應該無罪!」

法操論壇由創辦人高宏銘律師主持,並由台大李茂生教授、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以及被告魏應充委任律師代表余明賢律師共同出席,一起替民眾解析味全油案從偵查到二審定讞之中的經過,同時申論有罪判決是否有理。

高宏銘首先指出,本案最需討論的地方,就是「調合油的外包裝」被認定涉嫌詐欺。他表示,在判決書中,法院認定味全有「詐欺行為」,是因為在外包裝上,味全並沒有對內容成分做詳細揭示。但是,高宏銘也質問「廣告策略和詐欺的界限何在?」,目前的行政機關和相關法規,對此都沒有做出規範。因此,在味全在並未違反主管機關的規範狀況下,卻還是被認定為詐欺,豈不是行政機關怠惰、不建立明確規範,卻把問題丟給司法機構來解決嗎?

余明賢也分析指出,在食品包裝上有三個管制層次,第一是刑法339條的詐欺取財,第二是刑法255條的商品標示不實,第三為食安法28條的不實、誇大、引人錯誤。他認為,商業行銷中,本就需要廣告手法來吸引消費者購買。而本案中,法院認為,調合油中橄欖油比例只有1%,卻在包裝上出現橄欖,誤導消費者會認為有「相當」比例的橄欖油。但是,何謂「相當」?難道每位消費者認為的比例會相同嗎?比例多寡,牽涉於個人的價值判斷,實在不該以刑事罰責來懲處業者。

余明賢指出,詐欺必須有被害人,本案中認定有42個為受害者,最後犯罪所得卻高達6千多萬!難道,這42人買了6千多萬的油嗎?此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豈不也有邏輯上的疏漏?

李茂生則表示,對於食品安全貿然使用刑事罰,實為不當。在商言商,廣告本就是銷售商品的必要方式,若確實廣告不實,應該先以行政法來進行管理,而不該直接進入刑事處罰。他也舉出一日本化妝品廣告來作為例子,在廣告中,男女主角都穿高中制服,看似為校園戀愛的氛圍,但一轉眼,男主角卻回頭喊女子「媽媽」。廣告以此手法來強調化妝品效果,李茂生表示,這樣趣味的表達方式,又該如何判斷是否詐欺呢?李茂生更強調,這個案子不是依法律來判,而是政治考量,「看來魏應充是民族英雄,得犧牲自己的晚年來成全政治考量」。

吳景欽也補充說明,本案在訴訟程序上就有可以改進之處。多個相關案件應該合併辦理,除了節省訴訟成本外,也必須考量到在受不同法院管轄下,可能造成判決歧異的狀況。而他也舉出一生活實例,建商廣告中,若號稱某知名影院「即將」入駐,而造成屋價上漲,可是後該劇院卻聲明並未有入駐計畫,這樣是否也算詐欺呢?他也認同前述與談人的見解,並無奈表示,「刑法絕對是最後手段,但台灣卻往往拿刑法來解決問題!」,對於被判兩年有期徒刑的魏應充,吳景欽也感嘆「即使他叫做魏應充,這300多頁的判決書還是無法說服我『魏應充應該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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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吳明益於昨 (14) 日在臉書發出「我想做一個非教科書的作者:關於教科書授權爭議的公開說明」,表示自己已經多年未授權文章給教科書,不料日前卻有一位曾經被他拒絕的編輯再次要求授權,原因是看到其他出版社有使用他的作品,吳明益才驚訝發現自己的作品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多家出版社收錄。

吳明益說,目前至少已知翰林、南一、晟景以及三民等四家出版社,未經授權就在參考書中使用他的文章。他已經聯絡出版社並做出三點要求:現有的產品下架,刪除他的作品;在出版社的官網、FB公告道歉聲明,並聲明日後相關出版物都應依法辦理;他不會收授權費或任何賠償金,因為自始至終他都沒有要授權的意思,若收了就表示出版社的使用是合理合法的。而這些出版社也都認錯,並願意回收書籍,承諾不再犯。

他指出,儘管教科用書是受「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保護,編纂者可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範圍只限於經過審查的教科書及用這本教科書上課時必要配合的教材。然而,即使是教科書想要「合理使用」某篇文章,作者也可以主張作品遭到修改、不當摘引而加以拒絕。

吳明益於聲明尾聲表示,「反正好作品這麼多,選了我的文章,不會因此讓教材增色,少選了我的文章,文學這個集合體也不會因此失去力量。而我的書若有老師推薦,應該也能在圖書館找到,老師們課堂影印,我也不介意。在語文教育與文學教育的改變之前,請容我安於做一個『非教科書作者』吧。」最後他也補充說,「希望文學圈的前輩、朋友,都去注意一下,自己的作品是否有遭到未授權的侵犯,唯有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讓已經收入微薄的作家這個行業,多一層保障與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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